1月12日,生態環境部聯合農業農村部等接連印發《農村黑臭水體治理工作指南》(環辦土壤〔2023〕23號,下稱《指南》)以及《關于進一步推進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導意見》(環辦土壤〔2023〕24號,下稱《指導意見》)。新年伊始,兩項重磅國家政策亮劍農村污水處理,其意味不言自明。
作為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的重要內容,也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舉措,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自2018年農業農村污染治理攻堅戰行動計劃實施開始,已取得積極進展。2019年,以《關于推進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導意見》(中農發〔2019〕14號)發布為起點,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步入上半場。
2024年,下半場攻堅戰正式開啟。到了“進一步推進”階段,工作內容有何明顯變化?
首先在基本原則上,《指導意見》提出三個“不搞”,不搞一刀切、不搞一窩蜂、不搞一陣風,這是上半場所沒有的。可見,以往推進農村污水處理工作時,出現過相關亂象,且較為嚴重,才需要從政策層面進行糾偏。另外,“治理設施可靠穩定運行”“建一個成一個”等要求,或將從源頭規避農村污水處理項目盲目上馬、設施“曬太陽”的問題。
其次,處理模式方面,《指導意見》明確“鼓勵建立縣(市、區)政府主導、法人主體建設運維、部門監管、村民參與的污水治理機制”,要求組織整縣謀劃、納入統一運維范圍等,一改此前對“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建設模式和處理工藝”的支持態度,提出“因地制宜采取相對集中式或者集中式處理模式”,并“鼓勵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元,推動專業化市場主體為主具體負責城鄉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
顯然,農村生活污水統一集中處理勢在必行。
另外,有了上半場積累的經驗,《指導意見》中“因地制宜”的內涵也得以進一步明確:
常住人口較少、居住分散,以及具備適宜環境消納能力(包括水環境容量、土地消納能力)的村莊,特別是位于非環境敏感區,或者干旱缺水的村莊,可充分借助農村地理自然條件等,與農村庭院經濟和農業綠色發展相結合,就近就地實現農村生活污水資源化利用;
對距離城鎮較近且具備條件的村莊,可采取納入城鎮污水管網/廠的治理模式。將生活污水直接納入城鎮污水管網進行處理,或建設集中收集貯存系統并將生活污水轉運至城鎮污水處理廠進行處理;
人口集中或相對集中的村莊,因地制宜采取相對集中式或者集中式處理模式。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技術或技術組合的選擇,要統籌考慮污水水質水量及其變化特點,以及區域水環境改善需求,處理設施設計規模要與農村常住人口及其污水實際產生量相匹配。
處理技術選擇上,不臨近重要水體且污染物濃度較低的生活污水,可結合環境景觀建設,采用人工濕地、土壤滲濾等生態處理技術(自然處理技術),并加強隔油、沉淀等預處理,定期對生態處理系統進行養護;污水水質水量波動較大的村莊,宜采取抗沖擊負荷能力較強的處理工藝(如生物膜法),并加強水質水量調節;靠近重要水體的村莊,宜采取污染物去除率更高的處理工藝(如活性
污泥法,但進水COD平均濃度較低,特別是低于80毫克/升的,不宜采用)。
上半場,“推進農村黑臭水體治理”是單獨的一項重點任務,而到了《指導意見》中,僅將“公共空間或房前屋后基本沒有黑臭水體、臭水溝、臭水坑等”作為科學確定治理成效評判基本標準之一。側面反映出,一直以來農村地區開展的“消除黑臭水體”行動,已經卓有成效。于是,為學習運用“千萬工程”經驗,深入打好農業農村污染治理攻堅戰,《指南》同期發布。
根據試行期間總結的經驗,《指南》將主要用于農村黑臭水體的定義識別、排查與清單編制、成因分析、系統治理、長效管護、成效驗收等工作。值得注意的是,其中同樣提到要“以縣級行政區為單位整縣開展農村黑臭水體治理”,基本技術路線為“控源截污、內源治理、水系連通、生態修復”,鼓勵建立農村環境網格員制度,構建黑臭水體治理長效管護機制。
《指南》還明確了水體不黑不臭、完成水體治理措施、建有長效管護機制、群眾滿意、公示無異議等5條驗收標準。可通過感官判斷-公眾評議-水質檢測手段進行判定,前一步驟不能判定為黑臭水體的,則進行下一步驟,前一步驟可判定為黑臭水體的,則不進行下一步驟。對納入國家監管清單的農村黑臭水體,相關部門應組織進行逐個核實,并報生態環境部銷號。
昵稱 驗證碼 請輸入正確驗證碼
所有評論僅代表網友意見,與本站立場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