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器網 政策標準】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國發〔2014〕70號)、《上海市促進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規定》等相關規定,為減少大型科學儀器設施重復購置,實現合理布局,促進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共用、共享,提高資金使用的有效性,上海市科委會同相關部門修訂了《上海市新購大型科學儀器設施聯合評議管理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4年11月27日。
為規范本市新購大型科學儀器設施評議工作,減少重復浪費、促進資源共享,提高本市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關于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國發〔2014〕70 號)、《中央級新購大型科研儀器設備查重評議管理辦法》(財科教〔2019〕1 號),以及《上海市促進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規定》,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大型科學儀器設施”,是指以市財政資金全額或者部分出資新購的,用于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的重大科研基礎設施,以及單臺(套)價格在5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含自籌資金部分)的科學儀器設備。
對申請市級財政資金用于配套國家項目的,如該項目已通過國務院有關部門評議的,本市不再予以評議,但須將評議結果及相關材料報送聯合評議辦公室。
本辦法指出,申請購置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單位,應先編制大型科學儀器設施購置申請報告,報告內容包括:購置建設目標的必要性,科研項目的需求程度、共享方案、購置的預算方案和實施管理能力等內容。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建議購置:(一)申購單位及所在地區無同類儀器設施或有同類儀器設施但其功能無法滿足當前研究需要。(二)申購單位及所在地區雖有同類儀器設施但機時飽滿(原則上年平均機時達1200小時以上),無法滿足當前研究需要。(三)申購單位及所在地區雖有同類儀器設施,但由于實驗性質和條件所限不適合共享。(四)申購儀器設施為在線儀器設施或對已有儀器設施的配套和升級改造等。
具有下述情況之一的不建議購置:(一)申購單位及本地區現存同類儀器設施較多且功能可以滿足
當前研究需要,可以通過共享支撐當前研究(一般按照現有共享儀器設施利用機時不足1200小時來判斷)。(二)申購儀器設施與本項目的研究方向不符。(三)對申購儀器設施刻意拆分、打包或未使用規范名稱。(四)申購單位缺乏合適的專職/兼職實驗管理人員、儀器設施操作人員。
新購、新建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完成安裝、調試驗收之日起 30日內,其管理單位應當按本市相關規定向上海研發公共服務平臺報送其名稱、類別、型號、應用范圍、共享時段和方式、收費標準等基本信息。新購、新建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有關信息經匯總、分類后,向社會公布。
在懲戒措施方面,辦法指出,對有關單位提交虛假材料申購儀器設施或項目管理部門未按規定提交聯合評議等行為,聯合評議辦公室將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扣減儀器設施購置預算、計入法人單位科研嚴重失信行為記錄等方式,予以懲戒。
辦法指出,為應對應急突發事件需購置大型科研儀器設施的,可不進行聯合評議。涉及國防領域大型科研儀器設施購置,不適用本辦法。購置單臺(套)價格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主管部門要合理統籌利用儀器設施資源,減少重復購買,提高資源和資金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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