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污水處理設備 根據國家環保總局的有關規定將各類醫院按性質分為綜合醫院和傳染病醫院兩類,與衛生系統對醫院及醫療機構的劃分方法有差別。其中傳染病醫院指傳染性疾病專科醫院和帶傳染病房的綜合醫院,綜合醫院為不帶傳染病房的綜合醫院和各類非傳染性疾病的專科醫院。
醫院污水處理設備
根據國家環保總局的有關規定將各類醫院按性質分為綜合醫院和傳染病醫院兩類,與衛生系統對醫院及醫療機構的劃分方法有差別。其中傳染病醫院指傳染性疾病專科醫院和帶傳染病房的綜合醫院,綜合醫院為不帶傳染病房的綜合醫院和各類非傳染性疾病的專科醫院。醫院污水處理包括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院和專科醫院(傳染病醫院(包括結核病院)、心血管病醫院、腫瘤醫院、口腔醫院、婦產科醫院和精神病醫院等等)各類醫院污水的處理,同時也包括療養院、康復醫院等其它醫療機構和獸醫院的污水處理工程。
醫療污水排放標準:
1、傳染病醫院和結核病醫療機構污水排放執行表1的規定
2、縣級及縣級以上或20張床位及以上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污水排放執行表2的規定。直接或間接排入地表水體和海域的污水執行排放標準,排入終端已建有正常運行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下水道的污水,執行預處理標準。
3、縣級以下或20張床位以下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所有醫療機構污水經消毒處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向GB38381、2類水域和3類水域的飲用水保護區和游泳區,GB3097一、二、類海域直接排放醫療機構污水。
5、帶傳染病房的綜合醫療機構,應將傳染病房污水分開。傳染病房的污水、糞便經過消毒后方可與其他污水合并處理。
表1傳染病、結核病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序號
污染物
濃度
序號
污染物
濃度
1
pH
6~9
5
SS
≤20mg/L
2
CODcr
≤60mg/L
6
NH3-N
≤15mg/L
3
BOD5
≤20mg/L
4
大腸桿菌群數
≤100個/L
表2 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污染物
濃度
序號
污染物
濃度
pH
6~9
5
SS
≤20mg/L
CODcr
≤60mg/L
6
NH3-N
≤15mg/L
BOD5
≤20mg/L
4
大腸桿菌群數
≤500個/L
處理原則
1、全過程控制原則。對醫院污水產生、處理、排放的全過程進行控制。
2、減量化原則。嚴格醫院內部衛生安全管理體系,在污水和污物發生源處進行 嚴格控制和分離,醫院內生活污水與病區污水分別收集,即源頭控制、清污分流。嚴禁將醫院的污水和污物隨意棄置排入下水道。
3、就地處理原則。為防止醫院污水輸送過程中的污染與危害,在醫院必須就地處理。
4、分類指導原則。根據醫院性質、規模、污水排放去向和地區差異對醫院污水處理進行分類指導。
5、達標與風險控制相結合原則。全面考慮綜合性醫院和傳染病醫院污水達標排放的基本要求,同時加強風險控制意識,從工藝技術、工程建設和監督管理等方面提高應對突發性事件的能力。
6、生態安全原則。有效去除污水中有毒有害物質,減少處理過程中消毒副產物產生和控制出水中過高余氯,保護生態環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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