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屬商檢局:
為搞好進出口石油及石油產品的檢驗與管理工作,根據大連“全國進出口石油及石油產品檢驗工作會議”的精神,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搞好石油及石油產品的檢驗、把關工作,各局應增強自驗能力,在近年內(除辛烷值外)要做到100%自檢。目前暫不能自驗的項目,可采用共同檢驗或認可的試驗室檢驗,但必須由商檢人員取樣;采用共驗方式的,商檢局必須派員參加測試。無論共驗還是認可檢驗,商檢都要掌握檢驗全過程。
二、加強產地檢驗和口岸查驗工作,搞好批次管理,做到貨證相符。對《種類表》內的出口散裝石油產品,產地商檢局要積極創造條件做好出口自驗的準備和檢驗管理工作,待條件成熟后開驗,目前各產地局要加強檢驗和管理工作,對生產廠的廠檢單嚴格查核并加蓋查核章,口岸局憑產地局查核蓋章的廠檢單接受報驗,為配合外貿及時裝運出口,產地局應監督發貨單位(生產廠)做到隨車帶證及單證的傳遞,必要時可協助傳遞廠檢合格單。
對《種類表》內的包裝石油產品,產地局必須逐批搞好品質、數量、重量、包裝、批次的檢驗和管理工作,口岸局要加強查驗工作。對批次清楚、包裝完好的,口岸憑產地換證憑單,核查放行;對批次混亂、包裝破損、嘜頭不清及發現有問題的不予換證放行。
三、關于油(罐)區工作人員的安全防護問題。
這個問題事關重大,關系到人身、生命、財產和社會安全,各級領導必須引起足夠的重視,凡進入油區(罐、船)的工作人員必須按油區作業安全規范的規定,穿著防靜電服、防油鞋等。各有關局應按勞保有關規定解決此問題,以保證安全執行石油及石油產品的檢驗任務,防止因著裝不符油區安全規范發生事故。
四、關于出口海上石油問題。
對出口海上石油的檢驗,要求利用海上平臺的設備批批自驗,各有關局應盡快配齊仲裁法則定水份、沉雜的儀器,嚴格按GB4756逐倉取樣,檢驗合格后放行。為此,要求各有關局要做到:
1、對平臺上的油倉,首先應和底部取樣器取樣測底水,如有明水,放凈后再取下部樣測定水份。如含水量大于合同規定,需經處理乳化層,含水量合格后檢驗品質,對合同約定的各項目全部合格后方準裝船出口。
2、對外輸油船要按國家商檢局有關規定驗倉,以保證油倉清潔,防止石油被污染,造成品質不合格。
3、海上平臺各油倉按有關規定及時清倉,以保證商檢局取樣的代表性。
五、隨文下達“進出口石油及石油產品檢驗管理規定(試行),從一九九二年三月一日起實施,請各局做好實施前的準備工作。在執行中遇有問題,請及時報告國家商檢局。
附件 進出口石油及石油產品檢驗管理規定
(試行)
*章 總則
*條 為加強進出口石油及石油產品檢驗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有關法規,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必須經檢驗的進出口石油及石油產品范圍:
(一)列入《商檢機構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種類表》(以下簡稱《種類表》)的進出口石油及石油產品。
(二)對外貿易合同約定及其它法律、法規規定經商檢局檢驗的石油及石油產品。
第三條 本規定第二條所列必須經商檢局或商檢局認可的檢驗機構逐批實施檢驗。
前款規定的出口石油及石油產品未經檢驗合格,不準出口;進口石油及石油產品未經檢驗的不準銷售、使用。
第二章 報驗
第四條 出口石油及石油產品的經營單位應在貨物出運*天向商檢局報驗;進口石油及石油產品的經營單位在貨物到達港或者到達站之前四天向商檢局報驗。
商檢局接受報驗后應在規定期限內實施檢驗。
第五條 報驗時應提供的單證:
(一)出口商品報驗時,對外貿易單位(報驗人,下同)應提供外貿合同、信用證、報關單、出口貨物明細單、裝箱單、磅碼單等單據,危險品類包裝商品還必須附有危險品檢驗合格證書。
(二)進口商品報驗時,報驗人應提供外貿合同、國外發票、提單、裝箱單、品質(重量)證書及進口貨物通知單。
第六條 報驗時報驗人應預報進出口貨物的到達、出運時間。
第七條 報驗單位應當派出人員配合商檢人員在取樣現場進行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以保證貨證相符。
第三章 檢驗
第八條 檢驗依據
出口石油及石油產品的檢驗應以對外貿易合同約定的標準為依據,對外貿易合同沒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我國的標準檢驗或依照雙方約定的標準檢驗;進口石油及石油產品的檢驗依照對外貿易合同約定的標準檢驗,合同約定不明確的按出口國標準或標準,或者國家商檢局的標準檢驗(附件1)。
第九條 檢驗方式
以商檢機構自驗為主,與生產單位共同檢驗,也可由商檢機構認可的試驗室檢驗。
第十條 取樣和制樣
(一)無論采用哪種檢驗方式,商檢局均需自行取樣和制樣,并要做詳細的工作記錄。
(二)出口液體石油及石油產品按GB4756《液體石油和石油產品取樣方法(手工法)》進行取樣和制樣。
(三)進口石油及石油產品按ASTMD4507《液體石油及石油產品取樣法(手工法)》進行取樣和制樣。
注:GB4756≌D4507
(四)出口潤滑脂、石臘(固體)等類商品按SY2001《固體和半固體石油產取樣法》進行取樣。
(五)出口石油焦裝船水份測定和取樣按ZBE44001《出口石油焦裝船水份取樣與測定方法》進行取樣和測定水份。
第十一條 包裝檢驗
核查商品名稱、規格、包裝、標記、生產日期和批號是否與合同、信用證規定相符;危險品類商品按《危規》進行檢驗。
第十二條 數(重)量檢驗
清點桶、袋等外包裝的數量、核實重量,并查對與有關單證是否相符。
第十三條 品質檢驗
(一)檢驗人員應嚴格按規定的標準方法檢驗,不允許自行改變或簡化標準方法的內容和操作步驟。采用自動化儀器或其它方法替代標準方法檢驗,應得到有關部門的批準認可并報國家商檢局備案。
(二)品質檢驗需使用統一的格式的原始記錄和檢驗結果單,每項檢驗結果以平行試驗的平均結果報出,檢驗結果超差時,應重新進行檢驗。
(三)原始檢驗結果的計算,需經人復核簽字。
(四)經檢驗,發現不合格的項目,應及時報告有關負責人并組織重驗。
(五)檢驗人員要對主管的商品定期做質量分析,各局每半年向國家局報一次質量分析材料。
第十四條 檢驗結果評定
(一)整批檢驗項目如有一項不合格則判定該批商品不合格。對出口商品簽發不合格通知單;對進口商品出具索賠證書。
(二)整批商品檢驗項目全部合格者,對出口商品出具商檢證書或換證憑單;對進口商品簽發檢驗情況通知單。
(三)上述證(單)稿,應按合同或信用證要求的項目,填寫實際結果,用語準確、文字簡練、工整、清楚。
第十五條 批次管理
(一)經營單位對出口的石油產品,必須標明商品名稱、規格、數量、重量、包裝、嘜頭、批次和標記。
(二)凡出口包裝石油產品,企業和外貿經營單位應當按商檢局統一編碼規定(附件2),在商品外包裝上清晰地刷印批次號。
(三)經營單位對出口貨物要按批次堆存,不得混批,保證貨證相符。
(四)經產地商檢局檢驗合格的出口包裝石油產品的“換證憑單”必須注有批次號、檢驗時間、檢驗結果、數(重)量及換證憑單的有效期。
(五)口岸商檢局依照換證憑單進行查驗,對批次混亂、包裝破損、標記、嘜頭不清或有其它問題的不予換證放行。
(六)在口岸并批出口的包裝石油產品需重新申請檢驗。
第十六條 檢驗管理
(一)商檢局對認可的檢驗機構要進行工作指導,定期考核,并抽查、復核其檢驗結果。
(二)《種類表》外出口石油產品,商檢人員要深入工廠或工作現場,定期抽查檢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上報國家局。
(三)檢驗結果有效期:
出口散裝石油及石油產品為十五天。
出口包裝石油產品為二個月。
進口石油及石油產品為三個月。
第四章 基礎工作
第十七條 要做好檢驗過程各個環節的原始記錄并將原始記錄保存二年。
第十八條 建立、健全商品檔案,其內容包括進出口石油及產品的產地、生產工藝、儲存、運輸取樣、檢驗等有關環節的技術資料;市場銷售動態及*的檢驗技術;國外對商檢證書的反映;重大事故的處理經過;國內外重要技術交流,出國訪問及質量分析材料等。
第五章 檢驗周期
第十九條 石油及石油產品檢驗工作應在下述規定時間內完成:
(一)查驗換證:2-4個工作日。
(二)檢驗項目五項以下:3個工作日。
(三)檢驗項目六至十項:4個工作日。
(四)檢驗項目十一至二十項:6個工作日。
(五)檢驗項目二十一以上項:7個工作日。
注、檢驗周期是指從取樣結束到擬證(單)完畢的時間。
第六章 樣品管理
第二十條 石油及石油產品的樣品應放在通風、避光、防火、防爆的房間,有特殊要求的樣品應按要求保存。
第二十一條 每個樣品必須注明品名、牌號、報驗號、取樣日期和地點,并標明運載工具的名稱。
第二十二條 樣品保存期一般為半年。
第七章 安全事項
第二十三條 檢驗人員進入儲油、運輸等工作現場時,必須穿著防靜電服、鞋帽,禁止攜帶引起著火的一切物品。
第二十四條 試驗室布局應當合理,防止明火和油氣互相干擾。
第二十五條 檢驗人員在做試驗時,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第二十六條 檢驗人員要掌握消防、救火技術。
第二十七條 檢驗人員不得在雷電、暴雨期間或者在風力超過7級以上的氣候條件下進行取樣作業。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八條 新從事石油及石油產品檢驗的人員,應當經過專門培訓及考核合格,并經批準方可從事檢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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