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13271-2001代替GB13271-91,GWPB3-1999
國家* *發布
前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控制鍋爐污染排放,防治大氣污染,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是對GB13271-91《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修訂。
標準修訂的主要內容是:進一步明確了標準的適用范圍,增加了容量<0。7MW(1t/h)自然通風燃煤鍋爐煙塵、煙氣黑度、二氧化硫的zui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增加了燃油、燃氣鍋爐煙塵、煙氣黑度、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的zui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
本標準內容《包括實施時間》等同于
——本標準由國家*科技標準司提出;
——本標準1983年9月發布,1992年5月*次修訂;
——本標準由國家*負責解釋。
1、 范圍
本標準分年限規定了鍋爐煙氣中煙塵、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zui高允許排放濃度和煙氣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標準適用于除煤粉發電鍋爐和單臺出力大于45. 5MW(65t/h)發電鍋爐以外的各種容量和用途的燃煤、染油和燃氣鍋爐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鋸末、稻殼、樹皮等燃料的鍋爐,參照本標準中染煤鍋爐大氣污染物zui高允許排放濃度執行。
2、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本標準的條文。
GB3095-1996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5468-91鍋爐煙塵測試方法
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3、定義
3.1標準狀態
鍋爐煙氣在溫度為273可、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簡稱“標態”。本
標準規定的排放濃度均指標狀態下干煙氣中的數值。
3.2煙塵初始排放濃度
指自鍋爐煙氣出口處或進入凈化裝置前的煙塵排放濃度。
3.3煙塵排放濃度
指鍋爐煙氣經凈化裝置后的煙塵排放濃度。未安裝凈化裝置的鍋爐,煙塵初始排放濃度即是鍋爐煙塵排放濃度。
3.4自然通風鍋爐
自然通風是利用煙囪內、外溫度不同所產生的壓力差,將空氣吸入爐膛參與燃燒,把燃燒產物排向大氣的一種通風方式。采用自然通風方式,不用鼓、引風機機械通風的鍋爐,稱之為自然通風鍋爐。
3.5收到基灰分
以收到狀態的煤為基準,測定的灰分含量,亦稱“應用基灰分”,用“Aar”表示。
4、技術內容
4.1適用區域劃分類別
本標準中的一類區和二、三類區是指GB3095-1996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中所規定的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的分類區域。
標準中的“兩控區” 是指《*關于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有關問題的批復》中所規定的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的范圍。
4.2年限劃分
本標準按鍋爐建成使用年限分為兩個階段,執行不同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Ⅰ時段:
Ⅱ時段:
4.3鍋爐煙塵zui高允許排放濃度和煙氣黑度限值,按表1的時段規定執行。
4.4鍋爐二癢化硫和氮氧化物zui高允許排放濃度,按表2的時段規定執行。
4.5燃煤鍋爐煙塵初始排放濃度和煙氣黑度限值,根據鍋爐銷售出廠時間,按表3的時段規定執行。
4.6.其他規定
4.6.1燃煤、燃油(燃輕柴油、煤油除外)鍋爐房煙囪高度的規定。
4.6.11每個新建鍋爐房只能設一根煙囪,煙囪高度應根據鍋爐房裝機總容量,按表4 規定執行。
4.6.1.2 鍋爐房裝機總容量大于28MW(40t/h)時,其煙囪高度應按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要求確定,但不得低于
4.6.2燃氣、燃輕柴油、煤油鍋爐煙囪高度的規定
燃氣、燃輕柴油、煤油鍋爐煙囪高度應按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要求確定,但不得低于
4.6.3各種鍋爐高度如果達不到
4.6.4≥0.7MW(1t/h)各種鍋爐煙囪應按GB5468–91和GB16157-1996的規定設置便于*采樣監測孔及其相應設施,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成使用(含擴建、改造)單臺容量≥14MW(20t/h)的鍋爐,必須安裝固定的連續監測煙氣中煙塵、SO2 排放濃度
的儀器。
5、監測
5.1監測鍋爐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的采樣方法按GB 5468和GB/T 16 157規定執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分析方法按國家*規定執行。(在國家頒布相應標準前,暫時采用《空氣與廢氣監測分析方法》,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出版)。
5.2實測的鍋爐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應按表5中規定的過量空氣系數α進行折算。
6、標準實施
6.1位于兩控區內的鍋爐,二氧化硫排放除了執行本標準外,還應執行所在控制區規定的總容量控制標準。
6.2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表1 鍋爐煙塵zui高允許排放濃度和煙氣黑度限值
鍋爐類型 適用區域 | 煙塵排放濃度(Mg/m3) | 煙氣黑度 (林格曼黑度,級) | |||
Ⅰ時段 | Ⅱ時段 | ||||
燃 煤 鍋 爐 | 自然通風(<0.7MW[1t/h]) | 一類區 | 100 | 80 | 1 |
二、三類區 | 150 | 120 | |||
其他鍋爐 | 一類區 | 100 | 80 | 1 | |
二類區 | 250 | 200 | |||
三類區 | 350 | 250 | |||
燃 油 鍋 爐 | 輕柴油、煤油 | 一類區 | 80 | 80 | 1 |
二、三類區 | 100 | 100 | |||
其他燃料 | 一類區 | 100 | 80* | 1 | |
二、三類區 | 200 | 150 | |||
燃氣鍋爐 | 全部區域 | 50 | 50 | 1 |
注:*一類區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為燃料的鍋爐
表2 鍋爐二氧化硫和氮氧化合物zui高允許排放濃度
鍋 爐 類 型 | 適用區域 | SO2排放濃度(Mg/m3) | NOx排放濃度(Mg/m3) | |||
Ⅰ時段 | Ⅱ時段 | Ⅰ時段 | Ⅱ時段 | |||
燃煤鍋爐 | 全部區域 | 1200 | 900 | / | / | |
燃油 鍋爐 | 輕柴油、煤油 | 全部區域 | 700 | 500 | / | 400 |
其他燃料 | 全部區域 | 1200 | 900* | / | 400* | |
燃氣鍋爐 | 全部區域 | 100 | 100 | / | 400 |
注:*一類區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為燃料的鍋爐
表3 燃煤鍋爐煙塵初始排放濃度和煙氣黑度限值
鍋 爐 類 型 | 燃煤收到基灰份(%) | 煙塵排放濃度(Mg/m3) | 煙氣黑度 (林格曼黑度,級) | ||
Ⅰ時段 | Ⅱ時段 | ||||
層燃鍋爐 | 自然通風(<0.7MW[1t/h]) | / | 150 | 120 | 1 |
其他鍋爐(≤2.8MW[4t/h]) | Aar≤25% | 1800 | 1600 | 1 | |
| 2000 | 1800 | |||
其他鍋爐(>2.8MW[4t/h]) | Aar≤25% | 2000 | 1800 | 1 | |
| 2200 | 2000 | |||
沸騰鍋爐 | 循環硫化床鍋爐 | / | 15000 | 15000 | 1 |
其他沸騰鍋爐 | / | 20000 | 18000 | ||
拋煤機鍋爐 | / | 5000 | 5000 | 1 |
表4 燃煤、燃油燃輕柴油、煤油除外鍋爐房煙囪zui低允許高度
鍋爐房裝總容量 | MW | <0.7 | 0.7~<1.4 | 1.4~<2.8 | 2.8~<7 | 7~<14 | 14~<28 |
T/h | <1 | 1~<2 | 2~<4 | 4~<10 | 10~<20 | 20~≤40 | |
煙囪zui低允許高度 | m | 20 | 25 | 30 | 35 | 40 | 45 |
表5 各種鍋爐過量空氣系數折算值
鍋 爐 類 型 | 折算項目 | 過量空氣系數 |
燃煤鍋爐 | 煙塵初始排放濃度 | α=1.7 |
煙塵、二氧化硫排放濃度 | α=1.8 | |
燃油、燃氣鍋爐 | 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 | α=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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